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請人 戴吉祥 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相對人 戴湘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調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財產總所得知悉,除於民國102年收入254,300元外,即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該分會申請書、審查表各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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