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1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金英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選偵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金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張珈禎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依潔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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