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9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