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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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路新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通路新
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1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