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