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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