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柯淑莉 訴訟代理人 許永霖 被告威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依庭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零肆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後,尚欠壹拾貳萬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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