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湯桂賢 被告臺北市內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
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104年1月27日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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