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水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自民國104年7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5月2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70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其債權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比例為12.03%);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則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人數合計5人,已逾全體債權人7人之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87.97%,亦已逾總債權額半數,有更生方案、 陳報 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應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於屏東縣潮州鎮私立潮州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擔任授
課教練,按授課人數計酬,每教授一個學員可收取1,500元,平均每月薪資為44,726元,惟每月尚須扣除固定支出之勞、健保保費1,914元,因而每月實際僅剩42,812元可支用。
有其在職證明書、員工薪資條、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爰以42,812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須與其2名弟妹共同扶養其母徐李○妹(00年0
月生),經查徐李○妹目前無工作收入,有其101至104年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又徐李○妹每月雖領有國民年金3,
600元,惟參照105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上開年金尚不足敷最低生活所需,此外,其名下雖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地上○○○鄉○○村○○路○○○號房屋,然上開房地目前供徐李○妹與債務人全家居住使用,無法處分變價,用以維持生活,堪認徐李○妹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則依前開最低生活費11,448元標準計算,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其母之費用為2,616元【計算式:(00000-0000)÷3=2616】,此與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支出3,000元扶養費相差不多,況債務人母親患有雙眼老年性黃斑部病變,常需就診,因而每月醫療支出較多,有卷附診斷證明書為證,爰以每月3,000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母之費用。
㈢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每月應繳納之個
人膳食、交通、醫療、水電、瓦斯、電信、雜支費用等計11,448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且數額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則觀諸更生方案與債務人每月收支狀況【計算式:00000-0000-00000=2836
4】,應足支應其更生方案每期應清償之金額14,350元,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如主文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4,35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55.93%││5.債務總金額:1,847,440元。││6.清償總金額:1,033,2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51,941│403│29,016│││股份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0,407│1,323│95,256│││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23,203│1,733│124,776│││股份有限公司││││├──┼────────┼──────┼─────┼──────┤│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4,776│37│2,664│││股份有限公司││││├──┼────────┼──────┼─────┼──────┤│5│花旗(台灣)商業│233,324│1,813│130,53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89,164│3,024│217,728│││股份有限公司││││├──┼────────┼──────┼─────┼──────┤│7│第一金融資產管理│774,625│6,017│433,224│││股份有限公司││││├──┼────────┼──────┼─────┼──────┤│││││││總計││1,847,440│14,350│1,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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