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王好清 被告 劉易鑫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林孟和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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