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請人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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