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