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О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未委任律師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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