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王彥仁
5樓訴訟代理人 賴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振瑋何義順康美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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