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凱翔受刑人周美鳳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士檢100年度執字第4001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凱翔因被告周美鳳犯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周美鳳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保刑字第1000231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覆檢還拘票報告書(均影本)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