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振益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併所犯法條欄並補充如下:另有101年3月7日和解書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