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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