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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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潘淑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