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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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五四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上訴人不服原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蔡名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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