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勇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勇銓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蘇勇銓前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刑事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本自由裁量之權。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因涉犯販賣毒品案件,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涉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100年5月19日)後,裁定自100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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