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債務人 陳孟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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