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 楊廷之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複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被告 吳長恩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下午4點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提出107年1月至108年1月薪資單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