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長恩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廷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9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