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2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陳明陽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陳江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不服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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