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新蓮朱振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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