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1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戊○○
        庚○○
        甲○○
         史榮一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1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 陸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以下
同)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至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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