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16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1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陸萬玖仟玖佰 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手續費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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