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得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尚興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庭後表示已
依約給付貨款與原告,本院認因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
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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