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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