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 黃雪琴 視同上訴人 黃雪珠 即 黃蘭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