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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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選任辯護人陳坤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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