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11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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