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105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
被告 陳院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60元,及其中新臺幣19,855元自民國
9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