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699號
原 告 楊章昀
被 告 黃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15日上午9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同年9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