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尤昱成 被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厚文 被告忠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含笑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⑴被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富豪財經管委會)應歸還溢收管理費新台幣(下同)60,288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忠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誠保全公司)應清償原告27,621元,並自本件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2人應刊登三大報道歉啟事1天,還原告清白之判決。其中第⑴、⑵項聲明請求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909元(計算方式:60,288+27,621=87,90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第⑶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故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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