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騏鴻具保人吳漢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漢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騏鴻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吳漢威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出所,有本院102年4月17日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2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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