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