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被告乙○○特別代理人 吳鳳嬌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父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與綽號「 小蓮 」之女子未結婚而於八0
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小蓮」將被告交由原告撫育後即離開原告,多年來未曾聯繫,行蹤不明,被告雖自幼即由原告撫育,應視同認領,惟原告與被告間父子關係存有不明,且迄今未辦理戶籍登記,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父子關係存在。
乙、被告方面: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丙、本院依職權函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對原告與被告從事血緣鑑定報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為被告所自認,且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優生科保健科鑑定原告與被告之血緣關係, 發現渠 等二人親子關係概率值為百分之九九點九九八一二二,有鑑定診斷報告書一份可憑,應認原告確係被告之父親,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