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129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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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12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聲請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二號判決無罪,今於獄中收受繳交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三千元,本件係強迫入罪不合法,爰聲請本件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此所之判決無罪機關應指判決無罪確定之機關而言,此觀之同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三、惟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冤獄賠償之案件原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二號繫屬於本院,雖本院判決無罪,惟嗣後經檢察官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告判決確定(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十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參,依前揭條文規定,本院對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其聲請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議。
賠償決定書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聲請者,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蔡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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