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 陳銘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玉靜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28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8,783元(計算式:546.44*11,800*158/1,000≒1,018,7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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