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許水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主瑚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彰化縣○○鎮○○路○段○○○號即彰化縣○○○○段000號建物登記謄本。
二、前開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物課稅現值資料或附近房屋成交紀錄...等)。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