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安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間103年度訴字第5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7,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