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莊哲維 被告 趙玉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游育倫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