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王中君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王銘宏 」記載,應更正為「王中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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