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黃瑞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元富五金行 黃振 │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12月31日│5,339元│GA0000000│00000000│││鏜│二信用合作社田││││013828││││蒲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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