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經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90年度司字第1111號)及歷次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91年度聲字第669號、第1651號、92年度聲字第691號、第1727號、93年度聲字第1027號、第2262號、94年度聲字第913號、2092號、第940號、95年度聲字第2606號、96年度聲字第1255號、第2864號)等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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