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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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文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有關稅捐之核定,正循行政救濟程序提出復查中,目前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經該局函覆略以:「查該公司所欠稅捐,除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及罰鍰未提起行政救濟,已確定並已移送強制執行外,其餘欠稅目前行政救濟程序皆未終結」等語,有該局97年5月22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70030435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4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審酌上開事證結果,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1月5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