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土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69維持原判決確定,於97年5月13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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