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上訴後經本院95年度選上訴字第9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7月22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459號核准假釋,有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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