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請修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98號聲請人 俞惠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黃蘭雅 間訴請修繕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訴之聲明第1、2、3項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按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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