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3號聲請人 葉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詹賴塘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詹賴塘於民國109年1月5日死亡,其為合法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然聲請人聲請狀所附附件查無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9年1月2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據聲請人具狀陳報:因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故將改辦理拋棄繼承等語。是本件聲請人既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難認本件聲請合法,從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